为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宏观指导,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证机制的意见》、《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预审制度》和《大庆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预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审对象是指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并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拟提交支部大会研究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第二条 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在履行入党手续之前,党支部必须将拟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进行预审考察。
第三条 预审主要材料主要包括拟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政审材料、学习成绩单(学生)、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材料(学生)、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党校集中培训情况材料、基层党组织考察情况等。
第四条 预审方法和内容:
1、预审一般由学院党总支负责,由党支部书记具体进行预审。
2、预审主要内容包括: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的工
作过程是否严密、必要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全、履行的入党手续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确定的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发展党员的条件等。
3、预审时可根据预审内容,采取谈话、调查了解、组织考核、审阅材料等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
4、党总支书记在《发展对象预审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及时反馈给基层党组织。经预审合格,同意发展后,发展对象方可正式填写《入党志愿书》;未经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其入党。
5、党支部要根据党总支在《发展对象预审情况表》上签署的意见,对预审后同意发展的对象,进行公示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暂不具备发展条件的要继续教育培养;手续不完备或程序不规范的由党支部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完善后重新上报审查。
第五条 学院党总支要明确实行预审制的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程序操作,严把“入口”关,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加强督查,狠抓落实,确保实效。在预审中发现不按程序发展党员的,党总支要督促党支部责令整改;对不按标准或弄虚作假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